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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因抚养费状告父亲 看看法院怎么判?

作者:郭娟

父母离异,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按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半年后男方停止继续支付。无奈之下,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原告小蕊(化名)的父亲王某与母亲李某于2008年在霍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小蕊于2009年6月14日出生。2016年9月20日,小蕊的母亲李某与父亲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蕊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从2016年10月起至小蕊年满十八周岁止。

小蕊的父亲王某仅支付小蕊半年抚养费后,不再向小蕊支付抚养费,小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从2017年2月起开始计算)。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辩称,其同意从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给原告小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称,其会在原告小蕊年满十八周岁后将这笔钱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其不同意从2020年1月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期间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称其离婚后又重新组建了新的家庭,还有一个不满一岁的孩子也需要抚养,无力再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按其现在的经济能力,只能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协商协议离婚,对原告的抚养权进行了约定,该离婚协议书系原告母亲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小蕊由母亲李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关于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多少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比例确定。本案中,因被告对开庭前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17年2月起至2019年12月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主张予以支付,对被告认为该笔抚养费在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再行支付的辩称,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其次,本案原告现年十一岁,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被告王某的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法院酌定抚养费数额为每月7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小蕊支付抚养费34000元(从2017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向原告小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于每年的2月1日之前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每年的8月1日之前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抚养费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小蕊年满十八周岁止。(郭娟)

(编辑:陈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