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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须慎重 不当得利要返还

作者:杭平新 郑环磊

炒股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委托他人代为理财更是要慎之又慎。近日,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审理的结果给那些罔顾资金安全而一心追逐理财收益的人敲响了警钟。

2006年,原告赵某共向被告王某给付110000元现金委托被告帮助其炒股,但被告一直将原告的资金存入被告自己的个人账户内买卖股票。2009年,被告才用原告本人的信息注册证券账号,并向其账户内存入60000元。2014年,原告发现其证券账户内资金不足后,被告向其出具了50000元欠条。2019年,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声称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账户提现7200元,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该笔欠款以及原告委托被告代为理财的资金产生的孳息12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收到原告的资金后确实一直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炒股,且一直未向原告告知此情况。在原告发现账户资金减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且未得到原告自愿承担损失的确认,故本案中被告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约定的资金。此外,原告称被告曾从其账户中提现7,200元,但原告无证据证实确系被告提取,也未在诉讼请求中主张,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事实上,无偿的委托合同的对受托人约束性标准还是相对模糊的,委托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时应当明确履行过程中的利润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无偿的委托里更多的包含了人情和世故,切莫因为利益的“挑拔”导致本应互利共赢的委托不欢而散。事前约定好,事后好协商,涉及金钱利益的社会关系更应在法律的无形规范中避免于纠纷之中。(杭平新 郑环磊)

(编辑:许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