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法制传媒网 > 法院

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应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作者:马芸

砍头息,是指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扣除,导致出借人实际出借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本金的行为。此类借贷到期未能偿还的,出借人以借款凭证起诉借款人至法院,按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本金。近日,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受理这样一起砍头息的案件。

2020年4月12日,被告吴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某84000元,借期为1个月,如不能按时归还,则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当日,李某向被告吴某银行卡中转入6万元。原告主张除上述转账外,另从家中取出现金24000元交于被告吴某,合计84,000元。被告吴某仅认可李某向其给付银行卡转账的6万元,其余均为预付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双方对基本事实均认可,故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借款本金,被告吴某对其中24000元出借额不认可,原告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确实向被告交付84000元借款。且通过调取原告银行卡明细可以看出,原告在向被告转账时,卡里仍有大额现金,其主张的另从家里取出现金支付不合常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实践性合同,借款金额应以交付金额为主,法院认可出借金额为6万元,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违约金6000元。该案判决后一审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记载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砍头息”是借贷行业的潜规则,出借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于借钱的心理,为规避法律,在借款凭证上做文章。民间借贷是融资的重要途径,一旦掺杂了“砍头息”等法律禁止行为,就失去了民间借贷的意义,此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马芸)

(编辑:许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