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霍尔果斯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外民事案件,判决吴某某向阿某某返还车辆相关手续并赔偿损失14250元。
阿某某系哈萨克斯坦国籍人,是车牌号B747MTM货物运输车的所有权人。塔某某是阿某某在哈萨克斯坦雇佣的驾驶员。吴某某是阿某某和塔某某在中方的货物联系人。2016年12月30日塔某某驾驶该货物运输车从哈萨克斯坦通过霍尔果斯口岸到中国新疆霍尔果斯市,将车辆停在霍尔果斯市森桥国际物流中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当时吴某某以办理装货手续为由从塔某某处取得该车的相关手续,后被告吴某某以塔某某拖欠其债务未还为由,扣押上述车辆手续至今。因车辆手续被扣塔某某无法从森桥物流公司将车开走产生停车费14250元。阿某某为此将吴某某诉至法院。
霍尔果斯市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吴某某以塔某某欠款为由扣押本属阿某某所有的车辆手续是违法行为,法律不予支持。对于因车辆手续被扣,导致阿某某无法从森桥物流公司提走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系吴某某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吴某某依法承担。遂判决吴某某给阿某某返还车牌号B747MTM货物运输车的车辆钥匙一把、运通卡一张、出入境检验检疫陆路通道电子车本一本、霍尔果斯海关载货登记薄一本、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一张、海关监管仓库磅码单一张、哈方车辆相关手续,并赔偿停车损失14250元。(黄晓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