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P原本是某康公司的员工,五年前经恰好是某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好哥们大金介绍,进入某康公司工作,当时约定阿P每月的工资为4000元,油补500元。而如今,大金由于身体原因辞去了某康公司的职务,也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任法定代表人上任之后,以阿P和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曾经答应的工资及补助,这让身为老员工的阿P甚为恼火。
一天,经理将阿P叫到办公室,想要委托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同时将需要的相关证件一并交给了阿P,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数字证书,以及公司的行政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经理嘱咐到:“你是公司的老员工了,这些事情你去办我才放心,东西一定保管好,这可是公司的命根子。”听到这里,阿P痛快的回答到:“放心吧,这些事情我擅长。”于是收起这些证件走出了经理办公室。
在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后,阿P就以某康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经过审理,仲裁委裁决某康公司需要向阿P支付工资及补助共计23000元。即便如此,该公司仍不支付拖欠阿P的工资。于是一怒之下的阿P做出了藏匿某康公司相关证件和印章的举动。正因如此,某康公司一纸诉状将阿P告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阿P赔偿损失1400元。
法院认为,阿P为某康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当将公司营业执照、法人章、公章及数字证书及时交回原告处。阿P未交而占有,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因阿P未将营业执照等证照返还某康公司,造成某康公司重新办理证照产生相关费用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造成本案现状另一重要原因系某康公司一直拖欠被告的工资不付,故对花费费用造成的损失某康公司亦存在过错。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酌定造成的损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阿P向原告某康公司赔偿损失700元。(纪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