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药安全无小事。为严厉打击食药安全领域犯罪,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落到实处,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履职,主动作为,多措并举,不断深入推进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左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发挥内部协作工作机制作用,密切配合,资源共享,“一体化”查办。在依法严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十倍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经营额的赔偿责任。该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判决,判决除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外,还要承担122万元赔偿金,由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
该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代表国家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同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捍卫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左某某在淘宝网上向包某某支付15万元,定做了“伊人瘦魔变牌减肥胶囊”LOGO的包装盒子30000个。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10月24日,左某某在淘宝网上向丁某购买9000多个30毫升亚力克透明分装瓶,共支付1.965万元,2018年9月7日至9月27日向丁某购买8000多个40毫升亚力克透明分装瓶,共支付1.68万元。之后左某某向微信号为“wangfeng-567”(胶囊,糖果)的微商购买了18万粒金色的减肥胶囊,支付人民币40万左右。左某某将减肥胶囊分装在定做的亚力克透明分装瓶和包装盒里,在明知该减肥胶囊有头晕、失眠、口渴、便秘、拉肚子等副作用的情况下,将其卖给自己的微商代理薛某某,共卖给薛某某“伊人瘦魔变牌减肥胶囊”1000盒,每盒163元。薛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向左某某支付12.2万元人民币。
经鉴定,“伊人瘦魔变牌减肥胶囊”每100g含西布曲明15.9g。西布曲明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和保健食品添加的物质。
二、诉讼经过
2018年12月18日,府谷县公安局对左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2019年2月2日,左某某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将相关线索移交院第二检察部进行公益诉讼监督。2019年9月5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2月19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被告人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向购买、食用“伊人瘦魔变牌减肥胶囊”的消费者赔礼道歉。(三)被告人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2万元,由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
三、案件点评
(一)立足检察职能,纵深推进“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严守食药安全。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依法快速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为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凝聚打击合力。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在落实“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中,加强内部协调合作,刑事检察部门与承担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责的检察部门积极沟通协作,就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案件联合办理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建立内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推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同步进行、一体化办案。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与第二检察部线索共享、证据共用,密切配合,确保了该案的成功办理。
(三)强化监督职能,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办案质效。以“刑事处罚+惩罚性赔偿+公开道歉”形式,加大危害食药安全的犯罪成本,让“不良商家“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为此付出沉重经济代价,加倍返还违法所得,对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具有积极的警示作用。此案是榆林市首例网络销售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既依法追究被告人左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左某某依法向公众赔礼道歉,支付销售所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加重其违法成本。实现了办理一案、震慑一方、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构建起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全方位司法保护。(刘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