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李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被告人李某因伪造公司印章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
本案中,李某设立的乙公司与甲公司于2016年形成挂靠关系,李某以甲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由乙公司负责具体施工,乙公司向甲公司缴纳管理费、税费等。
自形成挂靠关系以来,被告人李某既代表甲公司投标承揽工程,又代表乙公司负责项目管理,李某为便于工程投标、结算、合同签订方便,找人私刻了甲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并用于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
2019年5月,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公诉机关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同样的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为何涉及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两种不同的罪名?
经法院查明,李某私刻甲公司印章的行为系为了“便于工程投标、结算、合同签订”并多次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法官针对本案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进一步进行了分析。伪造公司印章罪与诈骗罪有两个显著的区别,一是主观目的不同,李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主观目的是方便工程投标、结算、合同签订,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假如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的手段,采取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仍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二是二者侵害的法益不同,伪造公司印章罪侵害的是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权益。综上,李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判处。(张晓惠 计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