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张某(17岁)、郝某(17岁)与麦某(15岁)从某公园正门一侧的小门进入已经闭园的公园中的湖观景台。因麦某的手机掉入公园湖内,张某、郝某及麦某相继跳入湖中捡拾。次日,公园保洁员发现三人尸体浮在水面,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确认,张某等三人系溺水死亡。
2019年6月,张某等三人父母分别向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园外包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中的50%合计39万元,并要求公园直接管理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公园作为市民休闲公园,存在护栏高度不达标、事发现场路灯不亮、湖岸及观景台警示牌夜间看不见、公园监控室无人值守、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进行救助等情形,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公园外包公司辩称,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园内设有20余个警示牌提醒游人不得下水,张某等三人深夜游园,应当知道公园不能入水。正是三人漠视公园管理规定才导致悲剧的发生。作为公园的管理方在公园闭园清场后就不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张某等三人的溺水死亡与被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2019年9月,白碱滩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园外包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园直接管理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认为,该公园闭园后保安值守的2个大门关闭游人均不能入园,但游人仍然可以通过三个小门进入到公园里,实际上公园的闭园无法做到有效的实现。因闭园后工作人员已下班,公园已无安全巡逻、应急救援人员及应急救助措施,公园管理方实际上并不能保障闭园时间段通过三个小门进入到公园里游人的安全。
另外,公园湖观景平台的护栏高度(0.8米)没有达到公园设计规范国家标准(1.05米)要求。本案中,虽然张某等三人是通过主动翻越护栏进入湖中,在当时的情形下即使有合乎标准的护栏亦不能阻止其入水,但不符合标准高度的防护护栏更容易翻越。从该公园的防护护栏高度设置及公园的日常安保管理执行情况来看,公园外包公司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等三人的死亡结果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虽然直接管理方将公园外包给第三方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但仍负有对外包公司进行监督、提示义务,故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法庭判决,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公园外包公司应对被侵权人张某等三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公园直接管理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公园作为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每个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在维护自身安全上都负有观察、注意及自我防范的注意义务,都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只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冒险行为,才能防止悲剧的再次发生。(张雪君 张晓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