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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 祖父母申请变更监护人获支持

作者: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高金瑞 焦亚秀

【案情】

被监护人李鑫系李流水、王桃花之孙,李鳜鱼与王菲之子。李鑫出生于2008年8月6日,父亲李鳜鱼于2008年11月3日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后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2009年李鑫母亲王菲改嫁,其无经济来源,常年身患疾病,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李凡,不能尽到监护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李流水、王桃花为李鑫监护人。

【判决】

4月9日,长武法院速裁中心接收该案后,及时与王菲取得联系,得知其常年患病,自身没有收入,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同意变更孩子祖父母为其监护人。为及时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线开展庭审活动,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变更李鑫祖父母李流水、王桃花为其监护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父母虽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法律规定的人员担任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在李鳜鱼亡故后,王菲作为李鑫的母亲,但其无监护能力,不能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使孩子得到更好的成长环境,其自愿将李鑫的监护人变更为李流水、王桃花,且在审理中征求被监护人李鑫的意见,被监护人明确表示愿意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不愿随其母亲生活,鉴于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常年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等因素,被监护人李鑫由申请人监护为宜,故对申请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因为本案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高金瑞 焦亚秀)

(编辑:许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