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某与其丈夫范某某路过某小区单元楼地下车库时,看到二被害人在搬工具,因怀疑二人行窃,双方发生口角争执。鲍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范某,几分钟后被告人范某叫被告人高某某一同来到案发现场,二人一同殴打木某某,致木某某重伤二级。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2日21时许,鲍某某与其丈夫范某某路过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某小区单元楼负三楼地下车库时,看到被害人木某某与金某在搬工具,因怀疑二人行窃,双方发生口角争执。鲍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范某,几分钟后被告人范某叫被告人高某某一同来到案发现场,二人一同殴打木某某,致木某某多发性鼻骨骨折,左眼黄斑区弧形脉络膜断裂、中心凹出血及周围网膜下片状出血、外伤性黄斑区脉络膜视网膜病变、无光感。经鉴定,被害人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18年7月30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害人木某某与被告人范某家属对其受伤的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范某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木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50000元,被害人木某某对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范某、高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范某、高某某的辩护人要求对二人从宽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关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