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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

作者:拓润前

2月27日,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柴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向子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指控,2020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柴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陕K6Z***普通货车,从马蹄沟镇出发,去往驼耳巷枣林山村,至驼耳巷乔岔村路段时,遇防疫执勤人员检查阻拦,被告人柴某某非但不配合,还辱骂执勤人员,并驾车强行闯卡,后被出警民警带走。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经鉴定为:136.2mg/100ml。2020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柴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后驾驶陕K6Z***普通货车,从家中去三川口镇田家沟村,其子报警后,公安民警从田家沟村将其带走。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经鉴定为:117.43mg/100ml。检察机关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当日送达,次日开庭,依法从速从快办理此案,并严格按照本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在子洲县看守所利用网络在线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同检察机关指控事实。

子洲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其中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本案中被告人柴某某,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抗拒疫情安全防护检查,强行闯关,辱骂执勤人员,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正在接受刑事追查取保候审期间,不听家人劝阻又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柴某某醉酒驾车具有多处法定从重处罚情形,主观恶性较深,屡犯不改,难以改造,且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该院当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该案的审理,警示广大市民朋友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喝酒开车危害他人,损害自己,图一时之快,找来的是牢狱之灾和财产刑双处罚。特别是当前,疫情还未结束的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更应在政府的规范指引下,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法规。科学防范,模范遵守,不存侥幸心理,不以身试法,不以柴某某之“逆行”而遭法律否定评价。(拓润前) 

(编辑: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