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寄托着人们对安定的向往、对归属感的渴望,多少人碌碌终日,所盼所求不过一角屋檐、一方软榻。然而购房之路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稍有不慎甚至可能落入诈骗的陷阱。近日,未央法院刑庭就审结了一起利用签订购房合同实施诈骗的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曾担任未央区某村副主任一职。2009年,该村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王某某以副主任身份参与前期拆迁和后期分房等工作。在此期间,其隐瞒名下无足够房屋可供出售的事实,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达成口头意向的方式,先后向11人收取购房款项550余万元。截至2013年1月,王某某尚未履行兑付的房屋面积达1000多平方米,而其家庭名下的房屋面积仅有300多平方米。见交房期限将至,王某某逃匿至广东、湖南等地。2019年3月7日,王某某在湖南长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自称所收房款200余万元投资铁矿生意失败,其余尽数赌博挥霍。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法条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官寄语】
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社会飞速发展,犯罪方式花样百出,但无非都是一个“贪”字作怪。昔日的副主任,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钱财,亡命天涯,自以为有逍遥人生,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只能吞下自酿的苦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受骗的购房者值得同情,但也有许多需要反思的地方。在此提醒大家:在购房时应当始终保持警惕,谨慎选择开发商,审查其资质,查看是否“五证”齐全,对合同条款更要仔细审查,不能轻信“熟人”,切莫贪图便宜而掉入陷阱。
事前的谨慎,往往胜于事后的追究,别让你辛勤多年攒下的积蓄落入骗子的圈套,最后“房财两空”。
(王雨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