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认为,向法院告状只要是打赢了官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和拖欠的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无法执行到位法官也倍感无奈,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执行难
执行难主要指在判决、裁定、调解书(通常是民事)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虽然被执行人具有一定财产以及相应的履行能力,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导致了最终没有及时合理执行全部到位的情形。例如,一些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隐匿财产,导致了法院在进行财产查控处理过程中遇到了比较大的困难,或者出现被执行人人难找、物(钱)难寻,甚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或者相关协助部门不积极协助配合等,导致了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难以顺利开展、执行困难的情况。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主要指在判决、裁定、调解书(通常是民事)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已经最大程度上的利用目前已有的资源、法定的手段依法进行合理的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多种措施,有效的限制了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但是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仍然不能实现的情形。比如,被执行人本身生产、生活、经营困难,确无基本生存以及生活之外的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人、财、物均不能有效寻找,被执行企业被依法注销、破产等,导致案件不能继续执行的情况。
两者的区别
通过以上的相关论述就能够清楚的看到,“执行不能”究其本质并不是“执行难”。
两者的表象来看都是难以执行,但是在“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能不能执行”这个内涵方面却存在着质的区别。“执行难”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或者存在着部分的履行能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产生了执行困难或者阻碍,案件并没有执行到位。而“执行不能”是案件在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虽然已经使用了所有的法律许可的措施手段,但是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没有可以用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者至少暂时无履行能力,因而不能执行。两者理当严格区分,前者内核在“难”,后者内核在“不能”,不能混同,既不能将“执行难”案件纳入到“执行不能”案件当中,更不能将“执行不能”案件归属到“执行难”案件的范畴当中。
最后,希望大家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理性看待执行工作。(李元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