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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作者:严丹

“谢谢法官,没想到能一次性把后续治疗费也解决了,这回我们终于能安心过个年了……”1月23日下午,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汉城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家属向法官连声道谢。

 2023年4月,被告颜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原告张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张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颜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张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前后多次住院共计120多天,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脑疝、吸入性肺炎、低钠血症等多种伤情,截至起诉已花费医疗费45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颜某及其所在单位、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60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了解到颜某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前期保险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8万元,颜某垫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17万余元,颜某所在公司垫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7万余元。目前,原告张某某开颅手术后脑部尚有积水需要再次手术,后期康复还需要大量费用,孩子尚未成年。被告颜某孩子亦未成年,且父母患有重病常年卧床需人照料,颜某迫不得已辞掉工作,家庭生活困难。

经鉴定,原告张某某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及康复费用尚无法评估。开庭审理时,各方均请求法庭调解,但因双方诉求差距过大,调解失败。庭后,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与双方再次进行沟通,原告希望将后续治疗费一并予以处理。考虑到原告张某某的后续治疗费未鉴定,如何预估也是一大难题,经询问原告主治医生,各方均同意后续治疗费按12万元计算。调解过程中,被告颜某称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颜某所在单位辩解发生事故时颜某系使用自己私家车,并非单位车辆,且其外出并未告知单位,故不认可其因公外出,认为其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不相让,第二次调解陷入僵局。

为打破调解僵局,承办法官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深入调查,并结合现有证据与被告颜某所在单位多次沟通,从判决可能面临的结果出发,结合情理法,分析判调利弊,向其释法说理,被告颜某单位考虑到判决可能面临的追偿纠纷,最终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鉴于被告颜某所在单位态度有所转变,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原、被告到庭调解。经逐一核算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垫付金额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比例等,最终,四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将原告张某某的后续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18万元,被告颜某赔偿原告张某某12.9万余元、颜某所在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17万余元,至此,该起交通事故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 严丹 )

(编辑:杨扬夏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