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让我这么快拿到工伤赔偿款,这下我就好好养伤、安心过年了……”张某、刘某拉着承办法官的手感激地说道。
1月2日,两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当事人张某、刘某向白河县人民法院法官送来锦旗,对承办法官公正无私的判决和高效专业的工作态度连连点赞。
据了解,A公司承包一矿区采掘劳务清包工程后,将该项目施工作业分包给自然人吴某、李某组织施工,吴某、李某分别招用张某、刘某从事扒渣工作。后张某、刘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均经工伤认定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仲裁委裁决,A公司应支付张某、刘某工伤保险待遇。因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白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将承建的矿区采掘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吴某、李某施工,致使工人张某、刘某工作中受伤,A公司也未为张某、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张某、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损失。宣判后,承办法官耐心对原告进行释法析理和答疑解惑,将法律规定等一系列问题为当事人详细解答。最终,A公司立即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