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对犯诈骗罪认罪认罚,检方欲以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十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认为案发前归还款项应当扣除,且部分犯罪数额需重新计算,从而进行罪轻辩护。经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有效沟通,最终为被告人在十年有期徒刑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争取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
首次会见·绝望
“他经常开着豪车来接我,带我出去玩,住高档酒店,我们很快就发生关系了。每次他要用钱,我出于对他的信任就转给他了……”这是其中一位被骗女性对公安机关的陈述。本案主角程某以富家公子的形象出现在数名被骗女性的生活中,在发生关系后立即以做工程、生意资金周转、还房贷等虚假理由对多名被害女性进行诈骗,涉案金额超过五十余万元。
因涉嫌诈骗罪,程某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并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我和王义波律师接受程某家属的会见委托后,前往阎良区看守所首次会见程某。此时的他身着白色防护服,戴着手铐脚镣,眼神飘忽不定,紧张不安地聆听着我们介绍律师身份和他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罪名相关的法律规定。
当所有会见程序进行完毕后我们走出看守所,无奈地告诉程某的哥哥,经程某陈述,涉嫌诈骗罪属实,涉案金额应该超过五十万元。我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五十万元)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内容告诉他哥哥,并且告诉他这还仅是确定量刑的起点,最终刑期要结合各种从重、从轻量刑情节进行综合确定,如是否存在自首、立功、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累犯等等。
程某哥哥眼神中闪过一丝绝望,十年,还是量刑起点。这对任何一个普通家庭而言,都是难以接受的结果。我们详细沟通了会见的过程和程某的现状后,他哥哥称家人们对程某已经失望了,以前没被抓起来的时候就经常被人找到家里追着还钱,家里人无奈也就帮他陆续还了一部分。这次事情严重,他哥哥也要回去和家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律师,此时是程某刚被抓获的第十天。
认罪认罚·十年
一转眼,三个多月过去了。正当我和王义波律师每日忙碌处理着各自手头的案件时,程某哥哥再次给我打来了电话。我差点没想起这个案子,因为当时我也认为这个案件的涉案金额会直接导致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家属放弃委托律师也是意料之中。当程某哥哥再次和我通话时,听筒中传来的声音充满了疲惫,大致意思是家属间经过激烈的讨论后最终决定还是为程某委托律师,这样即使出现了极端重刑的情况,程某和家属们也没有什么遗憾了。此时我再次想起了那句“我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
正式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刻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联系,被告知案件已经移送到了检察院,我们又与检察院联系,得到的答复是案件已经审查完毕,并已移送至阎良区人民法院。家属三个多月的犹豫,致使我们没有赶上侦查阶段,现在连审查起诉阶段也错过了。更令我们惊讶的是,检察院告知我们,因为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辩护律师,检察院在值班律师的配合下,已经让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程某认罪认罚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十年有期徒刑。
鱼和熊掌·异议
不出意料,十年。本以为程某对认罪认罚并无异议,但当我们再次会见程某时,他却对认罪认罚颇有微词,他本以为认罪认罚了就可以轻判,所以对部分涉案事实没有过多的辩解,也没有与检察官进行深入的沟通,结果得到的是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他对此极为不满。但他同时又不想推翻之前的认罪认罚,从而陷入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境地。
我们得知这个消息后,深感辩护的压力,因为在嫌疑人认罪认罚后的大量案件中,辩护律师更多的是走走程序,以配合检、法机关的公诉和审判。一旦辩护律师进行过度辩护,就会面临检方和法院的发问:“是否对认罪认罚反悔了,是否需要撤回认罪认罚?”说得直白点就是:“人家自己都认罪认罚了,你辩护律师还折腾个什么劲儿呢?”
自2014年8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14省18个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在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当中已经初具雏形,到2016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再到2019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范围和条件、认罪认罚的界定、从宽的幅度等作出具体规定,才真正为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提供了操作指引。
本案中,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对部分非主要犯罪事实及情节提出异议是否会影响到程某“认罪”的认定,决定了本案中辩护律师是否可将鱼和熊掌同时兼得,为程某争取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据此,我们基本确定了对部分非主要犯罪事实及情节提出异议并不会影响到“认罪”的认定,故而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汇总。
刑事阅卷·博弈
我们从法院复制了本案案卷,接收了起诉书,起诉书中指控程某骗取七名女性共计51.9万余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我们初步判断,本案如无其他量刑情节,数额亦无误的情况下,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已经是最低的量刑结果了。
出于辩护律师的职业职责,我们坚持认为不到最后一刻绝对不能放弃实质辩护,从而对侦查机关搜集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对受害人提供的转账流水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分别对发生时间、收入/支出、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号和案卷位置进行了统计,从上万条转账记录中整理出353条与程某有关的交易记录,从程某和各被害人的笔录中整理和摘录了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大量内容。
之后我们将整理出的353条转账记录高度浓缩再次汇总,同时准备了案发前程某已通过中间人向被害人之一退还7万元的相关证据,并整理了公安机关在统计另一名被害人被骗金额时未区分支出和收入,导致涉案金额多算了1万余元的材料。
为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与公诉机关激烈对抗的情形,避免程某认罪认罚情节不保的风险,我们特意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细致的沟通。检察官对案发前归还款项是否应当扣除有不同意见,并特别强调最高检于2020年4月10日在最高检官方网站上发表了标题为《案发前退款不宜一律在诈骗数额中扣除》的文章。但对公安机关对涉案金额计算有误的情况予以认可,并当场邀请侦查人员一同进行核对,最终确定公安机关对涉案金额计算确实有误,庭审中会对犯罪金额变更起诉,但此时涉案金额仍未减少至50万元以内,依据法律规定仍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既然检方对案发前归还的款项应当扣除不予认可,那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法院审判过程中的认定。为此,我们专程前往阎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并向其提交了书面意见,其中特别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该答复指出:“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我们同时提交了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7刑初51号董希亮诈骗罪一审判决书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刑终1991号二审判决书。苍南县人民法院在诈骗数额认定的问题上指出:“被害人谢某报案时实际被骗数额只有4500元,至于案发前被告人董希亮已经归还的2000元,宜在诈骗数额中扣除。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归还部分款项,涉案数额尚未达到诈骗罪的构罪标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在案发前归还的数额予以剔除,并判决被告人无罪合法。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该案中公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被法院所认可对本案有巨大帮助,同时我们特别向主审法官提示了如相关金额扣减后,涉案金额会减少至50万元以内,根据刑法和诈骗罪司法解释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进行量刑。主审法官在接收相关书面材料和判例后也对此案引起了相当的重视,并承诺会与检方进行妥善沟通。
《指导意见》中对于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我们认为本案即使检方不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法院也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判决,虽然可能会被扣上“不认罚”的帽子,导致认罪认罚的情节不保,但若涉案金额减少至50万元以内,量刑再重也不会超过程某最初认罪认罚后的量刑。
法庭审理·值得
最终,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开庭审理,因庭前与办案警官、检察官及法官进行了充分地沟通,检察院当庭变更起诉金额为40余万元,量刑建议从十年有期徒刑变更为七年有期徒刑,同时认定程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检察院和法院基本采纳了我们的全部辩护意见。
庭审结束后,我走在熙熙攘攘的街道,为通过不懈努力而争取到的罪行相适应的量刑而欣慰。我发了一条朋友圈,内容为:“经充分的庭前沟通,量刑从十年变更为七年有期徒刑。这个上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三年宝贵的人身自由,人间值得。”
相信经过此次漫长的服刑,程某会有足够长的时间来反思自己的罪行,骗取的财物也会由相关执行部门进行追缴。而被骗的多名女性,虽然经济损失能够部分挽回,所遭受的心灵伤害却很难愈合。所谓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愿她们放下痛苦的回忆,继续微笑前行,因为人间值得。(李龙)